(2016)苏0508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某,陈香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蒙蒙,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毅。被执行人:苏州鸿宇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陈香宇。被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16层。法定代理人:孙某。被执行人:孙永庆,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沈延红,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孙某,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陈香宇,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某、陈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某、陈香宇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永庆、沈延红、孙某、陈香宇名下有多处房产和股权,但均有抵押,并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务可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如有多余部分的款项再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到位金���16740606.68元(其中:借款本金15816000元、利息627975.68元、律师费230707元、诉讼费6592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