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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潘超平与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易润平,李柏青,桂祖胜,王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超平,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庄亮,易润平,李柏青,桂祖胜,王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365号原告潘超平,户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6楼7602号。法定代表人庄亮。被告庄亮,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易润平,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柏青,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桂祖胜,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立,户籍地址北京市朝阳市。上述原告与被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超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89元,减半收取24994.5元,由原告潘超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