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7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天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安新县天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768-1号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030919X7法定代表人:张毓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伟、褚明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新县天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同口镇北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2666555424K法定代表人:李二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天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006元,由原告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