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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三能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能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4315号原告:无锡市三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东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徐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A区8号。法定代表人:朱良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三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能公司诉称,其与西电公司有买卖真空断路器的业务往来,其向西电公司供货后,西电公司未及时付清全部货款,至今尚结欠其货款31100元,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电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1100元。被告西电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三能公司与西电公司间存在真空断路器买卖合同关系,由三能公司供给西电公司真空断路器。2015年9月30日,三能公司供给西电公司真空断路器共计4台,金额共计29600元,此款西电公司至今未能给付。另三能公司陈述于2012年供给西电公司的12台真空断路器买卖业务中,西电公司至今尚欠余款1500元,提起本案诉讼时一并主张。上述事实,由三能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对账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三能公司与西电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能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等证据能证实西电公司结欠买卖合同货款31100元,且西电公司未到庭也未在庭前提供答辩意见,放弃了诉讼权利,故本院确认以上事实,三能公司要求西电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无锡市三能电器有限公司3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西电公司负担(三能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西电公司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中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