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姚玉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玉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86号罪犯姚玉同,外号哈德门,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金钟镇纳仁沟村大庄社。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2日以(2011)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玉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属抢劫被判十年以上。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玉同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姚玉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玉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玉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玉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