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恢0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脉利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脉利,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0435号申请执行人周脉利,居民。被执行人刘伟,居民。周脉利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沛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刘伟欠原告周脉利借款10万元,被告刘伟自愿于2014年10月20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偿还7万元。如被告���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刘伟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周脉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位于沛县胡寨镇康庄路东侧第5、6间的房产一套,暂不宜处置;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土地等信息,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周脉利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刘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侯明光执行员 王为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朋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