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1455、1456、1534、1561、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危勇、李海等与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勇,李海,蒋勇华,王斌,江燕,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455、1456、1534、1561、1576号申请执行人危勇,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蒋勇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江燕,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浪,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邱月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146、2145、2137、2143、2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几申请执行人分别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几案受理费共计6965元,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几案申请执行费共计73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后,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