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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与李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李新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552号原告: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李新亭,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奇台县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与被告李新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李新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兴胜五金建材店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