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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特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谯宇与苏绘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谯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特653号申请人:谯宇,女,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谯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绘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被申请人苏绘宏,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苏绘宏与谯宇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21日年登记结婚。苏绘宏系苏运贵与张世玉之子。2014年10月18日,苏绘宏因车祸头部受伤,经查诊断为重型脑伤、脑疝、闹积水等。苏绘宏受伤后,主要由其父母苏运贵和张世玉进行照顾,谯宇在苏绘宏受伤后与其分居生活。2016年10月8日,谯宇向法院申请宣告苏绘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苏运贵和张世玉为苏绘宏的监护人。同日,谯宇还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苏绘宏离婚。案件审理中,苏运贵明确表示同意由其与张世玉担任苏绘宏的监护人。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申请人苏绘宏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苏绘宏为重度器质性职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谯宇系苏绘宏的配偶,其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经鉴定,苏绘宏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谯宇虽系被申请人的配偶,但无心履行监护责任且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苏绘宏的父母在其发生事故后,一直对其进行照料,也自愿履行监护责任。为保护被申请人苏绘宏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指定由其父亲苏运贵和母亲张世玉担任其监护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苏绘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苏绘宏的父亲苏运贵和母亲张世玉为苏绘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