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学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力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锋,胡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胡学锋。被执行人胡力。申请执行人胡学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牌号为湘xx**的进口福特锐界小型车属于申请执行人胡学锋所有。但被执行人胡力至今未配合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力名下的福特锐界小型车(牌号为:湘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学锋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胡学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