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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翠青与雷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翠青,雷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林翠青,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雷玉萍,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翠青与被执行人雷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归还部分欠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何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