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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远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远丰建筑器材租赁站,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远丰建筑器材租赁站,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远丰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