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雷,男,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勇,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90万元及其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4.98元、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属资阳市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为辖区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提供农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公司,目前存各金融机构存款为提供担保业务时缴存金融机构的质押金。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7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岳县普州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玫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