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纯彪与赵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纯彪,赵文德,肖桂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1224号原告赵纯彪,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邵东县。被告赵文德,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生,户籍地邵东县。第三人肖桂堂,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赵纯彪与被告赵文德、第三人肖桂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纯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纯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纯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纯彪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