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纪学智申请侯朝辉、付丽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学智,侯朝辉,付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异6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纪学智,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侯朝辉,男,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付丽杰,女,。债权人:何红岩,女,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纪学智与侯朝辉、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学智对我院作出的(2016)黑1281执恢8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学智称,其诉侯朝辉、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朝辉名下的位于安达市和平雅苑A地块海达世纪城13号楼三单元201室、302室、五单元201室、301室、14号楼六单元502室楼房五套,及位于安达市升平镇拥护村砖瓦房(179.45平方米)一处。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侯朝辉、付丽杰共同返还纪学智借款本息1,220,000.00元,给付其他费用5,0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7912.00元。执行中,查封房屋经过法院委托评估后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1,086,800.00元。我同意按照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但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黑1281执恢8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何红岩按比例参加分配,我不认识何红岩,法院也没有作出分配决定,侯朝辉应该还有可供执行财产,我手中就有侯朝辉作为债权人的安达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本院查明,纪学智诉侯朝辉、付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侯朝辉、付丽杰共同返还纪学智借款本息1,220,000.00元,给付其他费用5,0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7912.00元。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侯朝辉名下的位于安达市和平雅苑A地块海达世纪城13号楼三单元201室、302室、五单元201室、301室、14号楼六单元502室楼房五套,及位于安达市升平镇拥护村砖瓦房(179.45平方米)一处,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该财产委托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1,086,800.00元,纪学智申请按照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黑1281执恢8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何红岩按比例参加分配。本院认为,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法院经审查后应就是否参与分配作出决定,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对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执行中未作出是否适用参与分配决定,而直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不服分配方案应在十五日内起诉,剥夺了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是否还有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未作出相关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6)黑1281执恢87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