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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书香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香,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743号原告:张书香,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振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香与被告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书香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同立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