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缅甸,章晓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1158号原告:朱缅甸,男,1948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XXX号XXX室。被告:章晓黎,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钢南村22栋205室。原告朱缅甸与被告章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缅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缅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