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兵,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临安市公��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兵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黄挺出庭,指控:2016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伟兵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牧松线(临安市板桥镇横溪桥)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伟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兵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伟兵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吴伟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兵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甘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心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