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58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邸某。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20元,预交1320元,缓交4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1320元。审 判 长 胡 援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