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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58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邸某。被告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20元,预交1320元,缓交4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1320元。审 判 长  胡 援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