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刚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培刚,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抓获并寄押于陕西省紫阳县看守所,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培刚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辖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培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胡培刚因网络赌博等原因负债,遂产生敲诈其任现场经理的餐厅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人谋取巨款的动机,将其平时私拍的包厢客人就餐视频分别用短信、视频片段发给餐厅所属公司的上级集团公司领导,敲诈50万元(人民币,下同)。该领导收到后即将此事交由其所属主管公司负责人陈某核查处理。陈某为避免事态扩大,于2015年11月11日用个人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将30万元、20万元汇入胡培刚指定的银行账户。2015年11月29日,胡培刚再次以相同手段通过QQ信息及手机短信向陈某勒索20万元。陈某迫于胡培刚的要挟,又先后三次向胡培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2万元。2015年12月6日,胡培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陈某3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胡培刚的供述与辩解;勒索视频光盘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胡培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培刚具有坦白、部分退赃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培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培刚系被害人陈某所负责公司下属餐厅的现场经理,因赌博负债,产生向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2015年11月10日,胡培刚向公司所属集团的负责人庄某发送勒索短信以及其平时私拍的包厢客人就餐视频等资料,要挟庄某向其汇款50万元赎回相关资料。庄某收到胡培刚要挟短信后将此事交由公司负责人陈某核查处理。陈某为避免事态扩大,并维护餐厅的经营信誉,于2015年11月11日交待其妻子用个人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向胡培刚指定的账户分别汇款30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2015年11月29日,胡培刚再次以相同手段,通过QQ信息及手机短信向陈某勒索20万元。陈某迫于胡培刚的要挟,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5日向胡培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12万元。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胡培刚在陕西省紫阳县工商银行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陈某35万元。鉴于胡培刚认罪态度较好,陈某以书面形式对胡培刚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被告人胡培刚工作餐厅的公司负责人。其上级领导庄某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一条来自手机号码为189××××XXXX的勒索短信,发短信的人自称是其公司所属餐厅的小胡,想和庄某做个交易,并向庄某发送了几张菜单的图片以及几段小视频,要求庄某支付他50万元作为封口费。庄某收到短信后觉得莫名其妙,就找到其,让其落实短信的具体情况。其识别出手机号码的持有人是公司下辖餐厅的现场经理胡培刚。其让餐厅经理韩某联系胡培刚,但胡培刚始终不接听电话。次日,其与庄某商量后认为因餐厅对外营业,需要对前来消费的客户隐私与安全负责,若未按胡培刚的要求履行,可能会对餐厅和客户造成影响,故决定按胡培刚的要求支付50万元赎回他手中可能掌握的相关资料。当天上午,其交代妻子陈某芳去银行向庄某提供的一个尾数为4120的账户转账,陈某芳用她自己尾数为8979的账户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30万元现金转入该账户。其本以为给了30万元就了事,没过多久,其收到庄某转发的来自胡培刚的短信,问庄某为何没有按照要求给足50万元,庄某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其想着没将50万元足额支付给胡培刚恐怕不行,于是又吩咐妻子用不同的账户再转账20万元,后其妻用黄某玲尾数为9303的账户又转账20万元给胡培刚。此后胡培刚未再骚扰庄某。2015年11月29日下午,其手机QQ收到QQ署名为“西陕飞胡”的信息,发信息的人是胡培刚,说家里有点事情,需要20万元,紧接着又发了两段视频和一张用手机拍摄的菜单,要求其将20万元转入尾数为8633的账户。为此,其到公安局报警。报案以后,胡培刚继续用他手中掌握的资料威胁其,并说若不按要求汇款,他就要将手中的资料曝光。其考虑到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无法立即将胡培刚抓获归案,其若不按胡培刚要求汇款,胡培刚可能会走极端,无奈又分三次以尾数为8754的帐户向胡培刚汇款,共计12万元。经其查证,胡培刚用于勒索的菜单应该是伪造的,客户的用餐视频是真实的。2、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0日下午,其收到一条来自手机号码为189××××XXXX的勒索短信,发信息的人自称“小胡”,在集团下属公司的餐厅已工作五年,有资料要给其,想与其做个交易,他父亲快去世了,需要一点资金。后又发了几张菜单的图片及小视频给其,并向其索要50万元。其发现短信里的菜单并未消费过,显属编造,两段视频内容也不了解,为避免直接拒绝可能导致该人做出过激行为,其回复会让人找他。“小胡”在短信中威胁次日十二点之前要看到结果。于是其找餐厅所属公司的负责人陈某了解情况,陈某回复该人叫胡培刚,是餐厅的现场经理,该人发来的菜单查无实际消费记录,但视频确实是外地客商在包厢就餐,是胡培刚带手机进包厢偷拍。第二天,陈某到其办公室向其要了胡培刚发来的全部短信,并自己筹集了30万元给胡培刚。胡培刚收到30万元之后仍不满足,又发来威胁短信,其把短信内容告诉陈某,陈某于当日又通过家里筹集了20万元汇给胡培刚。3、被告人胡培刚的供述,供认其别名叫胡飞,网名叫“西陕飞胡”。2015年11月10日下午,其发短信给庄某,称自己是集团公司下属餐厅的小胡,已在餐厅工作五年,想和庄某做个交易,其需要一点资金,父亲快去世了,然后将自己尾数为4120的建设银行卡号及户名发给庄某,并发了几张菜单的照片和几段小视频。之后,庄某打电话给其,其说需要50万元,收到钱后会把资料寄给他。庄某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需要筹钱。第二天其银行账户收到30万元的转账,因庄某未满足其50万元的要求,其继续给庄某发短信问庄某是否觉得手上的资料不值50万元,为何没有按要求给足50万元。当天其账户又收到20万元现金转账。收到50万元以后,其拿其中的18万元还了外债,又在漳州及广东玩了几天,之后直接回陕西紫阳县老家。2015年11月29日,其用同样的方式向陈某索要20万元,并让陈某将钱打到其尾数为8633的工商银行账户。陈某拖了几天,后向其汇款5万元。其以举报为由,并用言语威胁陈某,要求他继续汇款。之后陈某又分两次向其汇款,一次是2万元,一次是2015年12月5日汇款5万元。2015年12月6日,其在陕西省紫阳县工商银行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父亲已于2014年过世。其在餐厅任接待经理期间,用手机拍摄了一些客户吃饭消费的小视频,用来勒索的菜单则是其伪造的。其向庄某勒索50万元是因为庄某是集团负责人,觉得他有钱,自己又有债务。其向陈某勒索20万元是认为自己在餐厅工作五年,很辛苦,付出得不到应得的回报。庄某、陈某害怕影响公司声誉,才向其汇款。4、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培刚的身份基本情况及无犯罪记录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2月6日上午,紫阳县公安局民警配合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工商银行门口抓获被告人胡培刚。6、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培刚被扣押的苹果4S手机(手机号189××××XXXX)上提取的短信截图以及被告人胡培刚发送给被害人的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胡培刚勒索被害人庄某、陈某的具体情况。7、被告人胡培刚尾数为8633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该卡号所属账户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转账汇款5万元,于2015年12月1日收到ATM转账汇款2万元,转账汇款的卡号尾数是8754;该账户于2015年12月5日还收到一笔5万元汇款。8、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汇款凭单,证实被害人陈某先后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5日分别向被告人胡培刚的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2万元、5万元。9、被告人胡培刚尾数为4120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证实上述账户于2015年11月11日分别收到陈某芳的一笔30万元汇款以及黄某玲的一笔20万元汇款。10、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以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胡培刚扣押退缴的赃款35万元,上述款项已发还被害人陈某。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以书面表示在被告人胡培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对胡培刚表示谅解。上述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可以采信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培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培刚敲诈勒索未追还的赃款应予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胡培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敲诈勒索未得手的8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培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返还被害人陈某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庄伟鹏审 判 员 蔡媛媛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