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光会诉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会,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480号原告:何光会,女,汉族,1951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西充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赵学会。被告:西充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志,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会诉被告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光会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