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5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光会诉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会,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480号原告:何光会,女,汉族,1951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西充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赵学会。被告:西充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志,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会诉被告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西充县计划生育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光会承担。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