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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738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某,女,1990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