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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栋海与袁云芳,吴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栋海,袁云芳,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申8号申请再审人:叶栋海,男,197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袁云芳,女,1971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吴刚,男,1971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再审申请人叶栋海因与被申请人袁云芳,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栋海申请再审称:叶栋海与袁云芳在婚姻存续期间,袁云芳在两人未共同经营生意的情况下,袁云芳私自背着叶栋海向吴刚高息借款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且借款金额不属实,铜梁区法院(2016)渝0151民初282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现要求依法撤销叶栋海在铜梁区法院(2016)渝0151民初282号判决书中判决的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吴刚提交意见称:叶栋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袁云芳提交意见称,叶栋海所述属实,借款为其与叶栋海婚姻存续期间私下借款用于赌博,系个人行为,应当由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叶栋海与袁云芳在婚姻存续期间,袁云芳向吴刚借款未予返还,吴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按法律规定予以判决,叶栋海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没有新的证据予以支持,叶栋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栋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耀才审判员  兰洪学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