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仁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仁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135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园园,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仁望,男,1976年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仁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