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与杨文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杨文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724号原告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A区**号楼*号商厅。经营者刘艳秋,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颖,女,个体工商户,出生年月日、民族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诉被告杨文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文颖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福家装饰行撤回对被告杨文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