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1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二平与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二平,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汪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邢大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邢得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正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汪二平与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在金融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的存款17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