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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炳庆与林巧、陈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庆,林巧,陈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3793号原告:林炳庆,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巧,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春阳,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象山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炳庆与被告林巧、陈春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炳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巧、陈春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炳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巧、陈春阳偿还林炳庆借款50000元,并自2011年6月1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巧、陈春阳承担。林炳庆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林巧立即偿还林炳庆借款50000元,并自2011年6月11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陈春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巧、陈春阳承担。事实和理由:林炳庆与林巧、陈春阳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11日,林巧向林炳庆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该借款由陈春阳担保。但时至今日,林巧、陈春阳却没有偿还林炳庆任何款项。林巧、陈春阳未作答辩。林炳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巧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1年6月11日向林炳庆借款50000元,款项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当日林巧就上述借款向林炳庆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陈春阳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为此笔借款担保。后经林炳庆催讨,林巧、陈春阳至今未返还借款,致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巧向林炳庆借款计50000元,并由陈春阳担保,有林炳庆的陈述及林巧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债���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现林炳庆请求林巧返还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陈春阳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林巧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林炳庆可以要求保证人即陈春阳承担保证责任。陈春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巧追偿。林巧、陈春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炳庆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陈春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林巧、陈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志强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