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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范明华与黄锦晖、蒋成波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华,黄锦晖,蒋成波,倪长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330号原告:范明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黄锦晖,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蒋成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倪长浪,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委托代理人:杜井素,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华诉被告黄锦晖、蒋成波、倪长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庭外调解需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明华在本案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心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