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与衡山县泉塘生态园林基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衡山县泉塘生态园林基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3民初872号原告: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住所地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主要负责人:宾伏元,组长。被告:衡山县泉塘生态园林基地,住所地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原告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与被告衡山县泉塘生态园林基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衡山县福田铺乡泉塘村五组负担。审判员 旷曲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文祥校对责任人:旷曲宇 打印责任人:向文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