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民初2058号原告黄某。被告程某。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2、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3月,被告程某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某书面答辩称,同意与原告黄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黄某抚养,不支付抚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公民有离婚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黄某甲现随原告黄某在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被告程某也同意由原告黄某抚养小孩。故对原告黄某要求抚养小孩黄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黄某不要求被告程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二、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黄某抚养,原告黄某不要求被告程某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舒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