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雷诉丁云忠、张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丁云忠,张丽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5民初556号原告陈雷,1993年9月4日出生。被告丁云忠,1955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张丽君,1955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丁云忠、张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陈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