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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火养、吴远杨、吴远森、吴金生、吴清华、吴金明与文亨镇南坑村民委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火养,吴远杨,吴远森,吴金生,吴清华,吴金明,文亨镇南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火养,男,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远杨,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远森,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金生,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清华,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金明,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文亨镇南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B3442723-X),住所地连城县文亨镇南坑村。法定代表人周日升,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吴火养、吴远杨、吴远森、吴金生、吴清华、吴金明与文亨镇南坑村民委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