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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平,伍志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志琼,郑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012号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1-A-3-1-2号,现经营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港城.泊景湾7号楼。法定代表人:余治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周文,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利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荣昌县留佳镇。被告:伍志琼,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郑建平,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志琼、郑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孙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