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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可心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可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可心,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可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肖可心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南屯村教堂附近拾到被害人于某(女,37岁)遗失的一部金立V900型手机。7月8日11时许,肖可心登陆该手机绑定的微信聊天软件,用微信号码加自己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将于某微信钱包内的1662.96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内,然后从微信钱包转到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案发后,肖可心家属与于某达成和解,返还其损失1662.96元。肖可心于2016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可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可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肖可心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南屯村教堂附近拾到被害人于某(女,37岁)遗失的一部金立V900型手机。7月8日11时许,肖可心登陆该手机绑定的微信聊天软件,用微信号码加自己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将于某微信钱包内的1662.96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内,然后从微信钱包转到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案发后,肖可心退赃给于某1662.96元。肖可心于2016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7月12日13时45分,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小岭派出所接到于某报案,称其手机丢失后微信内的1600元转到一名叫老村长的微信里。被告人肖可心于2016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害人于某陈述:2016年7月7日,其手机丢失,换手机卡后发现微信钱包内的1662.96元被转到微信名叫老村长的微信里。3、被告人肖可心供述:其捡到手机后登陆该手机微信,将微信钱包内的1662.96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内,然后从微信钱包转到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4、收据:肖可心返还于某1662.96元。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照片、微信钱包交易详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可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肖可心供认犯罪,积极退赃款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可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氡也本判决所���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