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民终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力桂娥与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力桂娥,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力桂娥,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X乡X村人,现住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小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力桂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1426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可见,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本案中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已为力桂娥办理了社会保险费参保手续,在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未能依法为力桂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力桂娥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于工资问题,也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方可提起诉讼。力桂娥提供的应劳仲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定书及裁决结果并未涉及力桂娥所诉工资问题。该请求未经仲裁情况下亦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力桂娥的起诉。力桂娥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力桂娥为被上诉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付出劳动长达四年之久,而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始终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上诉人力桂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且无故拖欠上诉人力桂娥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请求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上诉人力桂娥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原审驳回起诉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力桂娥诉请被上诉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其缴纳2010年12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付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上诉人力桂娥所主张的欠付工资不符合该法定情形,且未依法定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力桂娥提出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明确规定属劳动行政职权,现被上诉人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已为上诉人力桂娥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力桂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该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上诉人力桂娥所提之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