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东风诉王占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风,王占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955号原告:张东风,男性,年龄55。被告:王占村,男性,年龄39。张东风、王占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东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东风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庭前撤诉,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