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森那美信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981号原告: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扎提,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银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森那美新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8869.3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434.6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4434.68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