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中,杨凤秋,关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士中,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凌海市翠岩镇。申请执行人杨凤秋,系申请执行人郭士中之妻,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同郭士中。被执行人关宝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关宝军有工资收入存款,在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后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宝军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