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良与被执行人谭岭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谭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033号申请执行人吕良,男。被执行人谭岭,男。申请人吕良与被执行人谭岭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良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车辆手续,于2016年10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两个,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谭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0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露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