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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谭卉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谭卉颖,佛山市创洪兴经贸有限公司,吴祐成,江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7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文明路90号信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932279-8。负责人:梁志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卉颖,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创洪兴经贸有限公司,住佛山南海桂城南海大道北16号联华大厦1002办公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692837-5。法定代表人:吴祐成被执行人:吴祐成,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建忠,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江建忠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座***8房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02××38;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8)第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星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贤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