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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赵永亮、清徐县伟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赵永亮,清徐县伟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964号原告王树林,男,1967年11月7日生,和顺县人。被告赵永亮,男,1981年9月2日生,山西省晋中市人。被告清徐县伟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徐沟镇刘村北街1号。原告王树林诉被告赵永亮、清徐县伟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鹏(校对人: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