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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毛尚峰与陕西绿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雷州、王周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尚峰,陕西绿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王唯一,雷州,王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568号原告:毛尚峰,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佰涛,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绿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法定的代表人:王唯一,系公司经理。第三人:雷州,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第三人:王世峰,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尚峰与被告陕西绿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雷���,王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尚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毛尚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