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京良与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良,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428号原告:张京良,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西外环花园大桥北屠苏村桥西湖东岸。负责人:潘永轩,经理。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东风街道办公楼6层。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良与被告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二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京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