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善群与被执行人樊琏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善群,樊琏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彭善群,女。被执行人樊琏传,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善群与被执行人樊琏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琏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善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25954.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琏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樊琏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善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樊琏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善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渭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