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227执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凯、鄂礼刚、房友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凯,鄂礼刚,房友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2**执00562号申请人黑龙江省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凯,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鄂礼刚,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房友宸,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