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海强与赖元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强,赖元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376号原告:谢海强,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官宝,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元华,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原告谢海强与被告赖元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谢海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秋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