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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0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源发。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白沙湾第三工业区8号之三。法定代表人:王寅生。被执行人:王寅生,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606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45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522.93元。王寅生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欠债务附有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丽国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89110.21元,但已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王寅生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泰德家具有限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由于被执行人王寅生户籍所在地为中山,本院已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42713.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0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