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51向厚武申请执行陈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厚武,陈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向厚武,男,1943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陈大林,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向厚武与被执行人陈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大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68元,执行费29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大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大林名下有位于瓮安县雍阳镇广场社区兴隆西街**号楼80号、58号、52号三个商铺。该房产已在本案诉讼阶段被本院查封,现已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在进行评估、拍卖,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725执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承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