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XX、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傅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傅克琴,经理。被执行人傅克琴,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XX与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