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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鼎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鼎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鼎文,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同年3月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鼎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鼎文虚构其岳父修建牛棚、其妻子装修、扩建舞蹈培训班、办幼儿园、其与朋友合伙开快递公司等理由,先后诈骗作案8起,骗取他人现金共计381893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后于2015年10月29日潜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张鼎文以其妻子装修、扩建舞蹈培训班为由,骗何某某为其担保从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农村信用社骗得60000元,后称钩驿镇农村信用社从张鼎文处划扣本息5022元。2、2014年1月,张鼎文以偿还贷款为由,从张某处骗取现金23500元。3、2014年2月,张鼎文以其岳父修建牛棚为工人支付工资为由,从史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4、2014年10月,张鼎文以其岳父修建牛棚购买材料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取现金5000元。5、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张鼎文以与朋友合伙开快递公司为由,先后四次从张某某处骗取现金153600元。6、2015年7、8月,张鼎文以其妻子的幼儿园需用资金为由,先后两次从尹某某处骗取现金7000元。7、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张鼎文以其妻子经营幼儿园需用资金为由,先后骗得金某、易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魏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刷卡透支95440元。8、2015年8月,张鼎文以与其岳父投资修建养牛场需用资金为由,从杨应满处骗得现金35000元,后偿还2625元,实际骗得杨应满现金32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鼎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鼎文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鼎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鼎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孙 武人民陪审员  常钱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来源: